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普法办,省有关新闻单位,省法制新闻协会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普法办〔2013〕2号)精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新闻协会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制定《2011—2012年度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推荐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条件》(附后)。
二是成立由省司法厅分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的省评选领导小组,负责2011-2012年度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及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初评推荐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司法厅法制宣传处),承担评选和推荐工作的具体事务。
三是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2011—2012年度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推荐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条件》做好优秀作品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并于3月21日前将初评和推荐的作品及材料报送至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邮编:230061。专用邮箱:ahxcc@21cn.com
联系人:尹军,王晓艳 电话:0551-62215062(兼传真),62215085。
附件:1.2011-2012年度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2.推荐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条件
3.安徽法制好新闻和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
目参评推荐作品目录
4.安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5.安徽法制好新闻图片(含网络图片)类参评作品推
荐表
6.安徽法制好新闻电视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7.安徽法制好新闻广播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8.安徽法制好新闻网络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9.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
表
省依法治省办 省法制新闻协会
附件1:
2011-2012年度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规范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全省法制新闻工作的繁荣与发展,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2011年和2012年内,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或在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不含网络版、电子版)刊发的,或在互联网站上刊播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原创,并首次刊播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作品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作品一般不超过2000字。
3、通讯:作品一般不超过4000字。
消息、言论、通讯等作品,作者署名超过3人或未署名的,按“集体”申报。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作品(系列报道平均单篇作品长度不得超过2000字)。该作品的作者以代表作刊发的署名为准,署名超过6人的,按“集体”申报。
5、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包括单幅和组照,组照不超过12张。单幅图片作者只能申报1人,组照作者超过2人按“集体”申报。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专栏、专版的作者指专栏或版面编辑和版式设计人员,超过3人按“集体”申报。
(二)广播类
1、新闻:指广播频率中播出的新闻性节目。消息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连续或系列报道,每个专辑时长不得超过10分钟。作者指记者、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评论:指主持人及嘉宾从社会新闻、突发事件、司法审判等听众关注的话题中找到论题展开评论、综述和分析的节目类型,作品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作者指主持人、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专题:指在广播频率中播出的法制题材的专题节目,作品长度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是指记者、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三)电视类
1、新闻: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播出的法制新闻性节目。消息作品长度不得超过3分钟;连续或系列报道,每个专辑长度不得超过10分钟。作者指记者、主持人、责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专题: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播出的法制题材的专题节目和纪录片,作品长度(或每集)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编导、撰稿、责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栏目: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固定时间播出的、以法制题材为主要内容的专栏。栏目必须开播一年以上,在全国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响,栏目长度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主持人、责编、主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四)网络类
1、新闻评论:指新闻网站首发的原创评论。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新闻专题:指用图片、文字、音视频、flash等多媒体手段和多种新闻体裁,从不同角度全面报道同一新闻事件或同一新闻主题的作品,页面层次结构不得少于2层。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3、新闻访谈:指主持人与嘉宾就公众关注的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或热点话题进行讨论的在线访谈作品,主持人与嘉宾现场交流谈话内容不得少于作品的2/3。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4、栏目(频道):指在互联网站中刊播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图片、文字、音视频、flash等多种形式的宣传版块。栏目必须连续刊播一年以上,并在固定页面有固定名称和链接位置,每周刊播或更新不少于一次。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5、网页设计:指网站首页、新闻频道首页或新闻专题首页。作者署名超过3人按“集体”申报。
三、评选机构
成立省评选领导小组,指导组织协调全省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评选领导小组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司法厅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法制宣传处、法制新闻协会有关人员,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司法厅法制宣传处),承担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单位均可推荐作品。
(二)初评
由各市(含直管县)依法治市办、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及省级各新闻媒体对推荐作品进行初评,并按规定的数额和要求上报作品。
(二)初选
由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作品类别分别对初评的作品进行初选。
(三)定评
由全省法制好新闻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对初选作品进行评定,确定获奖作品及等次。
五、参评作品基本要求
参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题,内容丰富、健康,文字精炼、生动,形式新颖、活泼。
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具有新闻性强,内容真实,标题准确,新闻要素齐全。评选不接受合成及拼接的照片,特技创意照片,增加、删减影像内容的照片。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广播、电视类作品,必须是播出时的原版,不得因参评对作品进行重新编辑。
六、初评作品报送数量
(一)报刊通讯类作品,由各市统一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5篇,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新闻媒体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篇。
(二)广播、电视、网络类作品,由各市统一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新闻媒体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
七、初评作品的报送办法
(一)报刊通讯类作品,必须提供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连同参评表(附件4)一并报送。
(二)网络新闻类作品,必须提供发表的原件(打印件)、电子版和网页地址,连同参评表(附件8)一并报送。
(三)广播类作品,要求提供C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制一件作品。每件作品须报送2张光盘,并附作品文字稿(电子版发至评奖专用邮箱)、参评表(附件7)一并报送。
(四)电视类作品,要求提供DV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制一件作品,每件作品须报送2张光盘,并附作品文字稿(电子版发至评奖专用邮箱)、参评表(附件6)一并报送。
(五)新闻图片包括纸质照片和数字照片。纸质照片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提供放大8英寸的图片;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文件量在500K至4MB之间,复制在光盘上或发至评奖办公室专用邮箱,连同评选表(附件5)一并报送。
(六)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依法治市办公室或省直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八、获奖等次
获奖作品按照初评作品数量比例的20%,评出一、二、三等奖。
九、其他
(一)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安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认真组织,及时上报,保证作品数量和质量。
(二)评选结束后,由依法治省办、省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获奖作品名单,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2
推荐2011-2012年全国法制题材
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条件
一、推荐参评范围
凡在2011和2012年度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项目
(一)电影故事片 片长不限。
(二)长篇电视剧 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三)中篇电视剧 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四)短篇电视剧 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五)普法类栏目剧(含普法题材情景短剧) 普法栏目剧是指在电视台固定时间播出的、以真实案例改编和艺术再现相结合的形式创作的、由专业演员或群众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的法制题材作品,作品长度不得超过60分钟;普法题材情景短剧是指电视台播出的、以演播室和外景等形式创作的、由专业演员或群众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的法制题材的作品,作品长度不得超过10分钟。
三、推荐参评作品基本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创作格调,为群众喜闻乐见。
(三)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艺术性和可视性。
(四)参评的电影、电视剧(普法栏目剧除外),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参评作品一律提供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专用邮箱。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省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各地上报的作品,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二)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附件3
安徽法制好新闻和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推荐作品目录
推荐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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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作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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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作品标题 |
体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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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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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参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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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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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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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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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作品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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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及结果(由初评办公室填写) |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含消息、言论、通讯、连续深度报道、专栏专版)
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5
安徽法制好新闻图片(含网络图片)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参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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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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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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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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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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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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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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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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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姓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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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作品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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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及结果(由初评办公室填写) |
推荐单位盖章 |
(含单幅、组照图片)
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6
安徽法制好新闻电视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新闻、专栏、专题)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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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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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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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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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7
安徽法制好新闻广播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新闻、评论、专题)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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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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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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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8
安徽法制好新闻网络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评论、专题、访谈、栏目、网页设计)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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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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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总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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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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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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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的频道 播出时间及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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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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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绍及宗旨:(要求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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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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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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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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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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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9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普法栏目剧)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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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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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总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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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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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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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的频道 播出时间及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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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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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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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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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